公 告
攀枝花市本色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《盐边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一标段项目》技术负责人鲜南清同志,你不假外出已17天,对公司和项目部造成了不良影响及损失。请你于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盐边县人民法院审判庭项目报到,等待公司处理,逾期不到,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鲜南清同志自负。
攀枝花市本色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
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